【论法律和习惯的相与关系】曾德决.pdf

业:法学理论 专 浩哲学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受 人姓名、职称 学习期限:1289年9月至1992年7月 论文主题词
前言 的话题,而且不值得费精耗冲去研究。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这些 想法,所以长期以来,对“法律与习惯”的研究大都停留在人们所 熟知的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和深刻性之一,就在于它真正认识到:法律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既然来源于社 会,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形响,也即是说,无论是立法活动。还是司法活动都要受一定社会中文化 状况的制约。因此,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和传统观念对人们的活动 产生影响具有客观的必然性.那么,习惯怎样对法律制度内部诸要素产生影响?我国的法制 建设应如何看待这些习惯?法律和习惯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如何?
相符。他认为:法不能改变习俗法只有在它增强习俗时才能发挥 作用,任何人企图制定和执行同人们的习惯相违背的法律,这种法 律必定要失败。他提出:法起源于习俗,习俗渐渐地演化为法律:样社会生活有了自身的动力”。①萨姆纳还认为:民俗植根于大众 生活中,一位统治阶层的优秀人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改变它的社会 习俗,并且可以通过立法或其它手段对老百姓施加一定影响:但大 而且这些优秀人物并不希望作危及统治地位的变革,因此,法律不 论如何总是更经常用来巩固大众的惯例.而较少加以改变。总之,当法律达到有准备地从民俗中分离出来的程度时,法律就削弱了它 本身的社会基础的权威,违背民俗的法律就好似一堆废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