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的返还】罗蓉.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法专业 专 业:债(合同)、所有权 知识产权、民法总则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王利明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4990年月至3年 月 论文主题词
前言 不当得利是当今世界各国民法普遗存在的一项制度,在大陆法 系,不当得利制度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在英美,有关内容属于准合 同法的范畴,不当得利产生至今已几千年,它的产生、发展反映 了社会经济关系对民事法律的要求。“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 的,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是以法律形式 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不当得利法律规范正 是深深植根于社会商品经济生活之中,是作为社会商品生产和交换 的共同规则的基本法律之一,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又体现了民事法 律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必须有民事法律 规范的保障。
一、概述(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不当得利的观念,有的学者认为在古代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 伦理学中即有其存在。不当得利出现在法律中,则和许多其他现 代民法制度一样,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罗马法,虽然罗马法中 并无不当得利一词。一般认为,罗马法中的“condictio”(拉丁文 原意为“取回诉讼)是现代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源泉。罗马法学 家认为任何人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者,该他人 有权诉请“敢回”,后世学者根据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 得利”。罗马法中,不当得利微看看是准契约,而准契约行为和订 立契约发生同样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