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王光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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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法律系 法 王作富 业:刑 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学习期限:90年9月至98年1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专导言 人身伤害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是随阶级社会出现而出现 的,它是一种最古老的犯罪。早在我国西局奴隶制时代,就有禁 止伤人的规定,据《周礼秋官司寇禁杀载》载:“斩、杀者 和凡伤见血而不告者”都要进行惩罚。以后各朝代都以不同 形式对伤害罪加以规定。汉高祖刘邦占领咸阳后向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唐律对此做了更细的规定:伤 及他物殴人的,杖六十。伤及发方寸以上者,杖八十,若血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无论在哪个时期也 都有严房禁止人身伤害行为的规定,19:年月1日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犯前款罪,致人量伤的,第三:司法实践中办理伤害案质量不高,伤害案越多,办案 越粗:办案质量越低,案件越多。恶性循坏。一方面是由于伤害 罪的法律规定不科学,不确切,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规定的 不细,不具体,也使许多枉法者有空可钻。另一方面人们对伤害 罪的规定理解不全面,没有真正领会其原意。加上伤害案件本身 的取证难,查证难,导致大量伤害案件处理上质量不高,量刑不 第四:这是很关键的一点。诸如上述几点,均与此有关,即 伤害罪与罚的理论研究和指导作用不够。理论是牵头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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