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曹可安.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 业:民法 研究方向:所有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硕士学位论文曹可安 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一、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企业集团(business_group.industrial group或Combina-tion)是一个外来词,它首先源于日本。它反映的是十九世纪末二 十世纪初期,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协作愈加紧密而出现 的一种企业经营方式。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表明,企业集团作为社会 化大生产的生产水经营方式具有一定的普通性。只是在不同的国家 里,企业集团的表现形式与名称有所不同而已。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硕士学位论文曹可安 而,经济联合,以及在经济联合基础上形成的企业集团是社会生产 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适合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最好的企业的组织形 式和经营方式.同时,企业集团也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高度发展的产物.商 品经济一开始就是一种开放性的生产方式,它要求企业与企业之间 相互开放,相互结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发 挥,必然会冲破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构筑的各种壁垒,不断地拓展 横向经济联系,并进而促成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在商品经济条 件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必须从事竞争性的经营活 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