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侵权损害因果关系】徐伟.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 法 专 业:民法总则、所有权、赁(合同)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中孚敬授(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定义辩析 列宁指出,我们在揭示某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时,“必 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一一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 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一一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 去。”①他又说:“人的因果概念总是把自然现象的客观联系稍许简 化了,只是近似地反映这种联系,人为地把一个统一的世界过程的 某些方面独立起来。”②这些经典论述是我们在分析和认识侵权行为 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时,应当把握的基本方法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 系。针对特定的损害结果查找致损原因,并以此作为归责的客观依 据,这是我们研究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目的。
法。”①将违法行为视为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的原因,在过错责任中是 与上述论点相吻合的。但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领域,其矛盾则 显而易见了。因为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中均不以行为人具有过 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在这两种侵权责任中,归责的主要依据是行为 人的行为或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倘若在此把 致损原因视为违法行为,则有于违法行为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必 需的固有之意,如果认为这种致损原因由于行为人无过错而不属于 违法行为,那么,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只限于违法行为的观点,就会得出在此类侵权损害中不存在因关系的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