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周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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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专 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年月至 年月 论文主题词三、统一对拍卖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担保效力冲突 第一节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效力冲突 第二节物权担保的效力冲突 一,抵押权与抵押衣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仅可以自已请求滑偿,而且可以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可以通过法院强制债务人履义务,因此民事责 任制度即成为债权与诉权之间的桥梁,成为负权实现的一般担保.《拿破仑法典》最早用立法将这神一般担保确定下来,该法典第 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负以现在所有或将来取得的一 切动产或不动严履行其清偿的责任。”从历史上看,罗马法中共没 有区分债多与资位债务和责任是一种融合关系。将债务与责任相 分离,使责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服从债权人强制取得的责任关系成 为债权的一担保,是日尔曼法对现代民法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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