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王学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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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客体 业:民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赵中投授 学习期限:88年9月至90年2月 人姓名、职称 论文主题词:专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一直是我国民法学 界有较多争议的民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之一。这个问 题的解决,既关系到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也牵扯 到民法实践中若干实际问题的处理,特别是对正确 认识民事责任问题,比如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 担问题(这在下文中将谈到)有着十分重要的理 论和实践意义:民法学理论的基本任务就是分析民 事法律关系,通过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建立在 客体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民法实践提供依据和说 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个 基本要素之一一,需要民法学理论给予其一个合乎逻 科的诠释,否则必将造成对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整体 微念的错误认识,从而使民法学因系:”该法第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 地位平等”所以,任何受民法规范约束从而参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出现 的.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最显著的特征,这种 平等性深深植根于民事法律关系所基于产生的商品 生产和交换关系这一现实基础之中主体地位平等 已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民法的其它原则和 制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其它要素都产生着深刻的 影响可以说,只有充分理解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 其存在的本质原因,才能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的各要素及其关系,才能理解民事权利义务的对等 性、才能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权利义务所要 实现的目标一一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及其分配、交 换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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