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若干问题研究】霍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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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民 法 研究方向:债(合同)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王利明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年9 月至92年 月绪言 在民事侵权中,除一般的侵权损善以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 侵害的情况。对于有些特殊的侵善,加善人主观上虽然没有任何 过铅,但对于由于他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善结果仍要负赔偿的责任.这种从特殊的法律事实中产生的责任,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无过错 资任.无过错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对于自已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善后 果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不同 于传统的过错费任,二者分别表现了加等人致人损管时不同的心 理状态。在过错责任中,过错是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没有过销 就不负民事责任。一、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立法概况及理论根源(一)、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及各国立法概况 在一般情况下,民爭损售赔偿中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制,这 是自罗马法以来流传下来的古老的民法传统。在资本主义初期,自由竞争要求对个人权利加以绝对保护,这就是产生过错责任这 种民事理论的经济基础。在商品经济中,行便个人权利有可能对 他人造成损善,如果不以过错作为损善赔偿的必要条件,将影响 和限制自由竞争的发展,因此,在资本主义初期的民事立法中,大都实行过错责任制。如《法国民法典》就是到立在过错责任基 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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