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研究】迟宇.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 业:民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王利明教授 学习期限:90年 月至 年 论文主题词
三求偿权成立的要件 9、求偿权行使的范围 五、求偿权的扩张 五、完善我国民事连带责任的思考 一、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与其开办的企业的 连带责任(二、农村的乡镇企业承包中发包人与承包人 的连带责任 三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时的 连带责任 9、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 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连带责任
债权人有权请求全部给付,或各债务人都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债。罗 马法最初有共同之债(bgtnrres),在共“同之债中,债务人并不负连带责任。以后,.在狄克里汀(Docle t)的一个法令中首先出现了连带之债的规定,并逐渐形成 为一项制度D,罗马法将连带之债分为“共同连带债”和单纯连带 债”。前者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有数人,债权和债务都各有连 带关系,所以叫“共同连带债.后者指的是只有连带债务而无连带 债权,为不完全的连带债,所以叫“单纯连带债”②单纯连带债 相当于现代民法中的连带债务。“共同连带债”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 的,经过争讼期,连带债就变为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债,未参加诉讼 的即脱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