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制度若干问题研究】马强.pdf

所在单供 法学院(本校填系、所):民商法 专 业:物权债(合同)制度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王利明 教授 人姓名职称 梁书文 庭长(在职人员填后者):93年9至 95年12,学习期限:合伙制度 论文主题词
导论 合伙,这种源于罗马法的制度,由于其具有迅速筹集资金、设立方便、经营灵活的特点而历经千年不衰,无论是大陆法系国 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也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均用法律对合伙加以规范、调整。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是 在从私人独资企业向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诞生的,但是,随着公司 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建立和完善,合伙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经 营方式,不仅没有被取代,反而却日益成熟、发展。综观世界,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市场主体均以投资形式为主来划分 企业类型,并据此形成了公司、合伙、独资三种独立存在、并行 竞争、发展的市场主体基本形态,对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 要作用,这是在长
及顺序、退伙、隐名合伙三个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主要是基于 下列几方面的原因:在合伙制度中,合伙债务的清偿及顺序、退伙、隐名合伙是 合伙的最根本问题,任何一个合伙,不论合伙人的信举多高,资 本金多么雄厚,都不可避免地要解决合伙债务的清偿及顺序的问 题,因为合伙债务的清偿,不仅关系到各个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利 益、损益得失,而且直接关系到合伙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充分实现,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可以说,合伙债务的清偿 及顺序问题解决的好与坏是合伙能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没有永远存在的合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