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监察中的调查权和外分权】张国香.pdf

教授 法律系 法 行政法 皮纯协 限: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 宪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 心 论文主题词:专
反对腐败与反和平演变一样,是一场全面性和持久性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系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 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等。行政监察是指国家政府内部的专门行政监 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的情况所实行的监督、纠举、检查和惩戒活动。其虽然只是我国行 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其自身的特性,使 得这种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反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 力量。
的行为的调查、处分。对此,笔者作出以下两点说明:我 国行政监察属于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原理,其查处的范围应只限于监察对象的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而一 般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由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检 查和行政处理来调整。现阶段的我国,纪律一词仍保留着 其特定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纪律还起着行政法律规 范的作用。在战争年代,革命政府的法律被称作“革命纪 律”,纪律具有法律效力。新中国成立后,仍然用“纪律、”来 称呼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组织(包括国家组织)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