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制度研究】牛文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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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 民法 债和合同 赵中孚教授 年月至年月198910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专言 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生活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许多过去 视为畏途的事物都得到客观的评价,得以存在和发展,拍卖业即 是一例。拍卖作为一种独特的商品交易方式,具有公平竞争、交 易迅速、收效显著的特点,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调整经济 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表明,以拍卖业兴起的社会现实为 背景,参照国外的理论及实践,探讨我国拍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 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希望这一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拍卖这 一特殊而有效的商品交换形式,以便利用它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 前 本文拟分六个部分探讨拍卖法律制度.设。如:1845年拍卖法、1867年土地拍卖法、1961年虚假拍卖法及 1927年和1969年拍卖法,此外还有大量判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形 成一套完整的拍卖法律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28条对 拍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将拍卖 作为出卖未成年人财产和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定方式。1900年施行 的《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拍卖的成立和效力。1881年颁 布的《瑞士债法典》将拍卖作为特种买卖的一种规定在“买卖与 互易”一章中。我国台湾民法仿照德国和瑞士的作法也对拍卖作 出一般规定,并在强制执行法中详细规定拍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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