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保证合同的几个问题】鲍卉芳.pdf

所在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 院(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业:所有权债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陈为典厅长(在职人员填后者):1989年9月至90年1月 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
浅议保证合同的几个问题 保证合同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它 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强化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感,提 高经济合同履行率,巩固合同纪律,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经营企业之 间互相合作关系,加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着 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经济交往中,一方 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保证的越来越多,因保证发生纠纷诉 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与之相适应的有关法律规定目前 尚不完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颇多。笔者试就保证合同的成 立、保证人的权利、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保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等目前争议较多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4款规定:“没有相应的独立支 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由此可 见,一是保证人拥有的财产不得少于被保证债务的数额和范围.二 是保证人对拥有的财产还必须具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否则,就不 具备充当保证人的财产资格。(二)、特殊条件 在民事、经济交往中,因自然人与法人主体的特性不同,在充 当保证人时,有其不同主体的特殊条件:1、自然人充当保证人时,一般是直接参与到民事活动中,表 达自已的真实意思,因此,除了共同条件外,原则上不受任何限 制,但必须明确三点:第一,单个自然人为他人保证时,他作为保 证能力的财产必须是除维持保证人自身及其家庭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