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论民法的意思自治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属于政治法律资料。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本数字文件共52页,文件大小约4.5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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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论民法的意思自治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 类别
- 政治法律
- 页数
- 52页
- 大小
- 4.51MB
【论民法的意思自治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唐金龙.pdf(本校填素、所):中国贸中载会 所在单 专 业:民专业 研究方向:有权.1.仲裁申请的权的意思自治 决定起诉的主体 指定仲裁员(3Y仲裁请求 2.一、概论(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起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 发些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 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既不同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 商,也不同子司法诉讼。仲裁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做法相比较 虽然两者都是以自愿为若础,但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 进行的,而且仲裁员对双方争议要项作出的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 的。仲裁也不同于司法诉讼,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才 能进行,它是自愿性的,司法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协议,只 妥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它是强 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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