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中的混合过错】杨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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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业:民 专 法 债 研究方向:权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中孚(在职人员填后者):教授 学习期限:189年月至992年1月论侵法中的混合过错 [引仑]混合过错是一种特殊的过错形式,其作用在于对损害的 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混合过 错的基本原理罗马法中就有反映,现代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已很详 尽,对于混合过错的概念、特征、目的及适用的范围和规则,古往 今来的民法学者作过不少深讨,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但是一方 面,混合过错是一个在实际领域中较为普逼的问题,如河前省高级 人民法院88年第39期简报《对213起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调 查分析》中指出:从过错责任看,61 的赔偿案件属于混合过错:而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民事活动的日益厕繁和复杂化,各种与 之有关的新问题在不断出,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准的民事归责原则已趋于成熟,其主要内容是:1。民孕责任以过失构成要件,没有过失就没有责任.2。过失是行为不法性的具体衰现。因而也是判断行为不法 性的依据或标志。一方面行为的不法与否须借助过失的概念来确定: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过失与否要运用一定的法律标准来衡量.3。罗马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遵循在当时情况下依照法 律和公共准则他应当遵循的一定行为标准或尺度。这种标准就是注 意的标准,一般分为:疏忽之人的注意标准:“善良家父”即一个 慎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违反这些注意义务分别构成:“重过失 神象的轻过失和具体的轻过失.4,罗马法中的过失规定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客观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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