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法行为理论述评】邹列强.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法律思想史 研究方向:西方去律思一想史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吕世伦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88年9月至199年7月
1、增强了法学的科学度 2、扩大了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 3、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 4、有助于法律预测和法律决策(二)布莱克法的行为理论的局限性 1、“超阶级性的局限 2、纯科学方法的局限 参考书目 布莱克法的行为理论述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社会科学发生了一场行为科学革命,法学家们借 助行为主义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到七十年代形成了行为主义法学。行为主义 法学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流派之一,尽管它没有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那样大的 势力,但是,它对法学的冲击是不可低估的。今天,它已席卷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整 个法学阵地,影响很大。
荣于美国呢?还是马克思说得好,“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 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行为主义法学在美国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同美国文化传 统的独特性和一贯性密切相关.最初,美国人作为开拓者进入一个未经开发的富饶的国度,他们在精神上毫无 束缚,开发了新大陆,并建立起民主社会,他们主要依靠自己的个人奋斗及其经验,顺利地发展起自己的资本主义经济,从未遇到强大的封建势力的阻挠。因此,美国 人就表现出实用主义、求实主义、推崇科学等民族精神。在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后,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几乎毫无约束毫无顾忌地进行竞争和扩张,实用主 义精神在美国更加深入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