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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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台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类别
政治法律
页数
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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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MB

【台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王立.pdf法制史 业:(在职人员填后者):曾宪义教授 学习期限:1988年9月至91年7月(本“校填系、所):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专台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一) 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对 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作用。最早出现的公司是无限 公司,其后是两合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则是在十 七世纪初期。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 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公 司现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在促进和保障 经济发展,维护资本主义经济秩序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正是由于公司在经济生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它 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与此相适应,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 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一-公司法便应运而生。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演变,中国近代的公司法逐渐形成体系.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后,外国殖民主义列强入侵,中 国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清政府仿效欧美等国 家通过招商集股的方式兴办轮船、电报等企业,著名的轮 船招商局就是以现代集股方式成立的我国最早的公司之一.随着公司的出现,公司法应运而生。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三月二十五日,清政府颁发上谕:“通商惠 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 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光绪二十 九年十二月(公元1904年1月),清政府颁行(钦定大 清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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