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民事行为】张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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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 民法总则 杨大文教授 学习期限:89年9月至92年1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五、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六、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和处理无效民事行为中存在的问题.2 2、有权提出请求的主体范围不同 3、人民法院能否主动确认、撤销不同.1、关于认定无效民事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2、关于处理无效民事行为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效力不同。念是由“无效的行为”和“法律行为”两个概念组成的,因而存在着概念上的 不科学性。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除了沿用传统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 念外,又摒弃了“无效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独创了“民事行为”的概“民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在国内外民事立法史上首次正式使用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不论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 只要实施期望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均属于民事行为 的范畴,而且,一旦实施了民事行为,就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尽管 这种民事法律后果有的可能是为行为人所期望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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