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董振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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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学理论 专 业:法哲学 研究方向:郭宇昭教授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孙国华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8年9月91年7月第三部分完著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思考与展望 一、我国法律适用环节的现状及问题(一)法律适用机构运作效率低,难以适应社会需要(二)法律适用过程存在较大随意性,影响办案质量 二、对我国现阶段法律适用过程的辨证思考(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发展所处的阶段(二)正确选择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一)创造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二)着力于法律适用环节本身的建设与改革(三)抓好立法、法律监督环节的配合(四)继续搞好普法宜传 一结束语 注释 —参考书目第一部分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理论概述 一、法的适用的概念(一)法的适用的涵义 1.法的适用的广义和狭义。目前对什么是法的适用的解释,国内学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分歧。一般都把法的适用作广义和狭义的解 释.广义上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 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事件、具 体人的活动中。在这种意义上理解法的适用,其范围相当广泛,包括 法律的行政适用与司法适用在内。其主体可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包括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内)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同时还包括被授权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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