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赖志萍.pdf

年1 月 副教授 法律系 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 89年:9月41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刘文华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专
言 当今世界,真正左右国际经济风云的是一批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 集团或财团。纵观世界发达国家,主宰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重要部 门并活跃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也奠不是这些企业巢团或财团。在 我国,企业集团的兴起和发展正皇方兴未艾之势,它适应社会主义商 品经济的要求和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日益引起人们 的关注和董视。李鹏总理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 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纳婴的报 告》市指出:“积极发展企业集团。要抓紧物定具体政策和携施,签 动企业改组和联合,促进企业结构的合理化。
我国社会主义企业集团具有下列基本特征:联合的所有钢基础不同.资本主义企业集团以资本家私人控制股票,进而控制企业所有权为基 础。我国的企业集团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形成全民、集体、个体 多种所有制联合的混合所有制结构。企业集团组成的目的不同.社会主义企业集团不是以垄断市场获取超额利润为目的,而是以满足 社会需要,提高整个行业的生产水平、组织水平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同行业的集团之间不仅不室息竞争,相反要鼓励他们在国家统一计划 的指导下开展社会主义竞争,以推动技术进步。企业集团内部的 关系不同。社会主义企业集团内部,在本质上都是同志式互的互利的 社会主义协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