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的制度及我国的拍卖立法】刘玉明.pdf

法 债 指导教师或推荐赵中孚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李景森教授 学习期限:1988年9月至90年1月 论文主题词拍卖制度立法 所在单 研究方向:人姓名、职称 专
拍卖,实际上是介绍商品的推销术.某些商业经营者打出 商品大拍卖的招牌,实际上是双方讨价还价.某些报刊所 报道的拍卖活动,也只是招标买卖,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拍卖。也有人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拍卖,认为只有拍卖行 的经营行为才是拍卖。这一切都使得理论研究产生歧义,二是如何拍卖?也就是拍卖的行为规范问题。拍卖本 身是法律规范性很强的活动,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拍 卖的立法,使得现存的拍卖活动无章可循,各地的拍卖活 动五花八门,各行其是,规则不统一,法律责任也难以确 三是拍卖活动如何存在和发展?即拍卖和现行管理体 制的冲突问题。拍卖的特点是公平竞争、价高者得,带有 明显的商品经济属性。
物权的一项内容,而且还把拍卖规定为出卖未成年财产或 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定方式,并着重规定了适用拍卖的条件 早期的民事立法中虽涉及一些有关拍卖的规定,但主 要是将其作为保护债权或所有权的辅助手段,而不是将其 作为契约的发生依据或契约本身来加以规范。有关拍卖的 条款多是程序性的,很少有实体意义上的内容。这一方面 是由于早期民事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所有权,债权只是 取得或保护所有权的手段。比如,在罗马私法中,债属于 物权法范畴。《拿破仑民法典》也是将债规定于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早期的商品经济并 不发达,民间的拍卖活动还不多见,时而有之,现有的法 律也足以调整,并无特别予以规范的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