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马维山.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 业:民法总则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杨大文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89年9月至9年12月
论合同的解除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意恩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有效成立后即对双方 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频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 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申,合周并非都 能象合同当事人预定的那样得以顺利执行,在有些情况下,还会 出现合同难以顺利实施的情况因此,合同的解除是我们必须息 考的问题.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性质 何谓合同解除?大陆法系的学说一般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合 同成立后,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调关系有溯及力的滑 灭,尚未履行的给付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给付应予返还,当事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根
款额”。①另一种类型是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叫做“废除合网”.“在废除合同的情况下,已提供的服务应归还。应使双方关系恢复 到建立关系以前的状况。“②苏联和东欧各国立法在合同解除方面 各具特色的状况,在经互会《共同交货条件》及其它法律中有了改 变,匈牙利著名法学家居拉埃雾西重新概括道:“合同解除是一 种使合同关系自始滑灭的单方表示行为,被解除的合同如同从未成 立,每个当事人均有义务返还按照已被解除的合同所取得的给付(恢复原状)。如果已经履行的给付不能返还一一特别是当债权人合 法占有第三人的财产(例如租赁)或者当债务人负有非依该合同而 发生的为第三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定义务(例如代理)的时候,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