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问题研究】王竟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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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 专 业:法 研究方向:债和合同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中孚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 限989 年 月91年2月保证问题研究 保证作为债的担保形式。历史悠久,应用广足。单在古罗马 时代。保证作为契约的担保方式就已普遍采用,而且对它的研究 和立法也在不断发展。公元533年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对它作了比较系统的闻述。成为后世保证制度立法之蓝本。近.现代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几部民法典。对保证均有详冬的规定 它们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容 忽视的作用。我国解放前。在借负、租赁等契约关系中广泛存在 着你证这和担华形式。解:放后被延续下来。建国初期。在《美 于保护国家银行锁权遵报》中托到休证人向题。行而遗受损失.二、你证是债的人保方式债的担保有人保与物保两类。人 保是以人的资信为担你.物保则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担保。保证即 债的人保,是主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自已的资信担保主债务 人履行债务。你证人提供担保的资信包括两层含义:①、指保 证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能力,即拥有财严的多赛.②、指保证人在 诚实信用上的声誉。保证的这个特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你证其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属性。保证人为主债务人 担保一般是基于受委托或其他信任关系。保证人只对特定债务人 的特定债务负保证责任所以,如泉主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除保 证人明确表示同意外,你证人对转移于第三人的债务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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