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释的几个问题】范现彬.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刑 法 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高铭暄敬拟(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年 月至 年 月
论假释的几个问题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 一定的行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予以附条件 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事政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由于假释制度对于促进 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许多独到的优越性,因而在现代各国刑法立法中,几乎无例外地受到查视,都作出了较 为详尽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地运用,甚至收到了良 好的社会效果.我国刑法颁布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原则指导下,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避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执行原判刊期二分之一以上只要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就 应该予以假释。但据我在某省几个监狱的调查,发现几乎没有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就获得假释的,实际上都是在执行了原判的三分 之二刑期以后才获得假释的。这无疑限制了假释的适用范围,二是,有的地方把假释制度作为减刑的附属或补充而加以运用,面不是把 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而适用。具体来说,就是在押犯人已经 过一次或微次减刑余刑太短,如果罪犯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再次减刑意义不大,故而适用假释。比,某甲因非法管制罪被判 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了一年零一个月时,因为有立功表现 被减刑五个月。后又因有重大悔改被再次减三个月。由于余利 太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