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离婚理由】杨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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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民法 业:婚姻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茗职称 杨大文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9年7月至91年12月论法定离婚理由 杨清 法定离婚理由,是法律规定的,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解除其 合法有效婚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法定离婚理由也称为离婚 的法定条件。是划分准予离婚和不准予高婚的原则界线。各国法律 对法定高婚理由的不同规定,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内部结构、家 庭的社会职能以及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目前,对法定高婚理由的研 究,已成为世界离婚法研究的焦点。本文力图通过对离婚法定理由 的立法基础、历史沿革以及当今各国立法例的比较、分析等三个方 面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婚姻现状及离婚司法情况,以求从理论上促 进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脱罗马教会对婚姻事务的包办和束缚,中世纪欧洲的禁止离婚逐步 为许可离婚所取代。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婚姻不仅成为世 俗的事,而且进一步成为一种民事契约。1791年法国共和宪法宜 布:“法律只承认婚姻为一种民事契约。”资产阶级家庭法学家认 为。婚姻既然是出于双方合意的一种民事契约,那么离婚就是表达 个人自由意思的一种合平逻辑的行为。根据这种理论,国家承认在 某种情形下婚姻是可以离异的。法律上允许离婚,但须加以严格限 制。为此法律规定各种法定离婚理由,作为对离婚的限制,只有符 合法定理由,才可诉请离婚。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 法典》),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妻子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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