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范围之研究】汤淑梅.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国际法 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程晓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限988年9月91月
前:言 进入九十年代以采,国际关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各 国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日益重视,重新开始了对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探索,其中包括对法院诉讼管辖范围的研究.诉讼管辖是国际法院的一种重要职能,也是国际法院工作中 最核心的部分,面诉讼管辖范围则是诉讼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的体 现。诉讼管辖条款最早见之于 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最后议 定书的附件《关于建立仲裁法院的公约方案》,其司法实践则始 于 922年设立的国际堂设法院。在其址二十年的活动中(从 1922年至1940年),国际常设法院依履《国际當设法院 规约》的有关条款。
段过程中的一项崇高的失败,站且不论这句话的准确与否,但 它至少提示我们:圆际法院没有发择出令人满意的作用,原因何 在?笔者认为,原因之一在于法院的诉讼管辖范围:国际法院诉 讼管辖的实际范围与其《规约》规定的范图并不一致。因此,在 整个国际社会都在为加强国际法院作用而努力的情况下,研究国 际法院诉讼管辖范围就成为必娶。③阿瑟罗文尼:“国家利益与世界法院”引自刘大科:《论 国际法院仲裁化的发展趋势》,战于《国际法论丛》第 期,,第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