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骆兰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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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 业:国际经济法 世界知识产权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郭寿康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8年9月至91年7月(二)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关于外国投资待退的规定 关于征收及其补偿的规定 关于原有资本和收益的自由汇转的规定 关于争议的解决 2.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三)多边投资公约的保护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2。《华盛顿公约》 四。国现存投资法律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题之一:法出多门,造成法与法之间的横向失调,致使“有法难依”同题之二:法停条文不够严密。同样,社会主义国家要发展自已的经济也应积极利用外资 列宁在谈到苏联在资金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资的重要意义时 就曾指出:“当我们的国家在经济上还极其落弱的时侯,怎样才 能加速经济发展呢?那就是要利用资产阶级的资本。”①利用外资对我国的经济发晟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我国经济发 展起步较晚,加上十年浩切,我国资金严重缺乏,技术比较落后 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经验不足。这些都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据国外有关预测资料,到二十世纪末,我国为实现四化所 需的总投资大体上需要6000亿美元。其中三分之二可以靠内部 积累解决,其余三分之一只有积极创造条件,筹措包括国外在内 的资金才能实现宏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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