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研究】尹文健.pdf

所在单位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本校填系、所)刑法 专 业:研究方 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赵秉志副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周 密教:授 学习期 限:86年9月至88年7月 论文主题词:理论研究、司法总结、立法完善
敲诈勒索罪研究 前言 敲诈勒索犯罪是剥削阶级社会司空见愤而又十分猪独的一种独 罪,定剥前阶级思想的一种核端反映,是刻前制度无法革除的“毒 瘤”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彻底铲除 索等犯罪现象在社会上曾一度绝迹。“文革”十年,由于人们的观 念意识和道德标准被极度歪曲期倒和破坏,导致旧社会的沉渣 泛起,一些数十年不见的犯罪又得以重现和抬头,敲诈勒索亦不例 外。八十年代以采,改革开放的浪潮给沉睡了若干年的中华大地注 入了活力,带来了勃勃生机,中国人民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 的巨大成就。
为“掳人勒续”的罪名。《唐律贼盗律》规定,“诸恐喝取人 财物者,(口恐喝亦足)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 自与,亦问(展转传言面受财者,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 喝以求备索,事有因缘之类者,非)。若财未入者社六十。即 继麻以上目相恐购者,犯寻长,以凡人论:犯卑幼,各依本法。”①其含义为:凡以恐响索取他人对物的,口头恐喝也一样,比照窃 盗罪加一等处罚:即使态喝内容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但物主确 已惧怕并自行给予财物,也按恐喝取财论处。帮他人传恐喝的言 辞而取得财物的,一律按从犯论处。如果本人受到不法侵害,采 取恐喝手段以求赔偿的,因事出有因,不可定为恐喝取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