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上过失责任研究】余临.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 业民法 研究方向:债(合同)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刘春田副教授 学习期限1988年月至1年月
四、完善我国缔约上过失资任制度的构想 结语 附录:主要参考资料
但整个契约制度仍显失衡。法律对契约的规范立足学起约的成立并 有效,保护的仅是契约关系,而对俯约过程中当事人应智的规范 或不视定,或很少规定,式规定党统。这样,自于常约阶长一方的 散意或过失酸对方损先,期极难依法归资。随着交易活动更深、更 广、更疯条,司法实践提出了起来越多的药约阶段出现的问题,例 如:县约人位自激回附期限的有效要约,而受要约人信赖要约,已 打算承诺,且为契约履行作了某种准备,所受损失可否请求要约人 赔偿?学如:意认签订合同约当事人双方,在碰商过程中达成初步协 议,由宁一方违反同歌合司未能订立,或者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 各种主容观原西同政无效,在此期间,恭于善良愿望从事缔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