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共同侵双行为及责任几个问题的探讨】刘金洪.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 业:民法总则、所有权、债(合同)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王利明激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0年9月至93年1月 论文主题词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贵任几个问的探讨 刘金洪 阜省 共同侵权是指2人以上共同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 贵任的行为。共同侵权法律制度首创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其后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纷纷仿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0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贵任的规定基本上也是源于德国民法 典。共同侵权法律制度在侵权法中占重要地位。是侵权法必不可少 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侵权法的一个缩影。侵权法的各项归责原则,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以及责任形式。在共同侵权法律制度中都有充 分体现。共同侵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任何一项具体的侵权制度 都无法比拟的。
加以规定,面且E有的规定或过于原则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审判 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有鉴于此。笔者力图通过 本文对共同侵权行为题责任几个问题的探讨。以求有资于我国共同 侵权的立法与司法.一,关于“共同”一词含义或标准的探讨 民法通则第130条仅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客 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规定“共同”是指主观过错的共同还 是加害行为:的共同还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或者还是三者兼面有之 对“共同”一词含义的不同理解,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产生不同的 法律后果。我们探讨“共同”的含义,就是要使共同侵权的标准规 范化、统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