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期货交易的民法调整】邓竹生.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深圳市法制局 专 业:民法 研究方向:中国民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赵中孚教授楚建副教授 学习期限:一九八六年九月至一九八年七月 论文主题词
目 引言.一、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一)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形式的考察(二)期货交易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 必然结果二、期货交易关系的商品经济属性是民法规范调整的基石(一)期货交易的本质及其商品经济属性(二)期货交易的特点(三)期货交易关系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买卖法律关系(四)民法规范对期货交易关系的全方位调整(五)期货交易对民法规范提出的新问题
法律的形式建立了一套符合国际惯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 和促进了期货交易的不断发展。期货交易所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 交易门类齐全,交易手段先进,高效、规范化的世界性的期货市场 体系.期货交易是交易所中极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对某些农产品 和初级工业品的供求平衡、资金筹集、风险分担、保值等方面起着 重要的调节作用,生产经营者也可以通过套期保值来避免价格波动 带来的风险.借鉴发达国家期货交易的组织和管理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体 系中引进期货交易这一市场交易的高级形式,是经济界许多有识之 士的共同呼声,我们知道,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核心内容和 主导部分是商品经济关系,民法规范体系的本质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