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的法律哲学思想工作】武建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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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法律思想史 研究方向:西方法律思想史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谷春德数授 学习期限:1988年9月至91年7月论罗尔斯的法律哲学思想 前言 近十多年乘,在西方学术界,有一位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的重要 总想家,他的著作已成为研究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伦理哲学和法律 哲学的必读书籍之一。这就是《正义论》的作者,当代新自然法学 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约翰岁尔斯(JohnRaw1s1921-),1943年毕业于 音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1947一 1948年在康奈尔大学攻读研究生,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自1962年起为哈佛大学哲学数授。其代表作为《正义论》(《ATheoryOr Just1ce》,1971年初发表)。法理论的票陶和影响,而自然法学派在历史上经历的由兴盛到衰落 到复兴这一进程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罗尔斯法等哲学思想产生的 历史过程和背景.在十七至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理论曾经充当了 强有力的武器,是一种很盛行的学说。但是,当资产阶级掌握政权 以后,古典自然法学遗到历史法学、法律实证主义以及社会学法学 的反对。于是,自十九世纪开始,自然法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状态.但是,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祁克(1841年一1921年)所说“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④二十世纪初,冷落了 近百年的自然法学说开始复兴,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在西 万国家广泛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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