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斯执行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吉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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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团 委(本校填系、所):刑 法 专 业:心 中国刑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力康泰副数授(在职人员填后者)一、.死绶的历史发展 死刑级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 和国家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结晶,也是无产阶级改造社 会、改适人类的伴大胸怀的具体表现。它也是在我们同反革命分子 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创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死缓的创立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死刑缓期执行最早产生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 革命运动期间。全国解放初期。广大劳动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刚刚推翻了压在头上的三座大山和几千年的剥削制度。翻身得 了解放。当家做了主人。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那部分人,还符合上述罪 种和罪情条件的,就不能适用死缓。1951年10月9日,最高 人民法院就曾发出通报,批评过安徽凤阳县和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 各一起不符合死级条件而判处死缓的案件。一起是:对有十几条人 命,民念很大的反革命分子未处死,而判处死刑级期二年执行:一起 是:一个不法地主因其在法庭低头,愿意倾家荡产偿还人民血汗就 判处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分子是不 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到了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死刑缓期执 行的对象和范围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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