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右】世平.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刑法 专 业:中国刑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王 作 富 敬授(在职人员填后者):8年 9月至9年7月 学习期限
第四节 罪名确定的根据 法律根据(一)罪状与罪名的关系(二)罪名确定的方式 二、理论根据 犯罪构成概念(二)罪名与犯罪构成(三)罪名的形成 第五节 罪名数目 一、概说 二、确定罪名个数的标准 客体标准说(二)行为标准说(三)犯罪构成标准说 三、复杂条文的罪名个数(一)行为并列式的条文 行为并列式条文的罪名个数(三)对象或者客体并列式条文(四)对象或者客体并列式条文的罪名个数 第六节 类推罪名的确定 一、立法类推(一)立法类推概述(二)立法类推特征 二、立法类推条文中的罪名(一)立法类推条文应有相应的罪名(二)立法类推条文罪名的确定
上说,刑法分则的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就是罪名的规定与适用。研究罪名不仅是 从宏观上确立和把握刑法分则体系的方法,而且是从微观上分析和了解刑法分 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途径。然而,刑法学家们历来都把犯罪构成之类的实质问 题一一罪名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犯罪的形式问 题一一罪名问题,却未给予应有的置视和广泛、深入的操讨。现有的刑法论著 、论文,专门研究罪名同题的实属风毛膜角。这种不景气的状况与罪名问题本 身所具有的理论逾义和实价值是极不相舒的,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上的疏漏 同程度的困难甚至失误。因而,加强罪名研究,推进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无 疑是刑法学届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