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李尚民.pdf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法 民法总则 付 业:(在职人员填后者):赵中孚教授、龙翼飞副教授 学习期限:1988年9月至1990年1月 所在单(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论文主题词:专
(六)、超过取得时效期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调解(一)、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二)、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三)、联得时效期间的中断(四)、取得时效期间的延长 六、取得时效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取得时效利益的援用(二)、因取得时效之诉讼(四)、取得的效期间届满后的履行:五)、取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结案问题(七)、取得时效与我国诉讼时效的竞合 一2一(三)、举证专任
阐述,从立法上作出肯定的规定。近年来,有不少的专著、教科书及学术论文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证和叙及,但 都没有形成系统而全面的观点,还有待于作深一步的研 究。本文作者试图在这方面作一尝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同仁们的重视,把取得时效问题的研讨引向深入,尽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完善我国的时效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 取得时效,拉丁文为usucapio,是由usu(使用)和ca pio(取得)组成,意为因使用而取得。英文为usucapion 时效制度(praescriptio)最早是以取得时效形式出 现的,意为根据传统或长期使用等而主张权利.取得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