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必武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洪禹候.pdf

业:中共党史 周挥刮教拔 林芳生教技 学习期限,一九八年九月至七年七月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
言 董必武同志(1886年一1975年)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 者,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八民共和国的主要 领导人之一,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他为了中国人 民的解放事业和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斗了一生,为党 和人民立下了不朽的功绩,特别是对新中国的政权建设 和法制建设,更是呕心沥血,做出了豆越的贡载.董必武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很深的造诣,并且 通晓古今中外法学,是我党最早的、优秀的法学专家,他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指异我国法 制建设的实践,并适时地、实事求是地总结实际经验,提出一系列独创见解,首创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
论、有法可依的立法思想、有法必依的执法思想、培养 广大人民法律意识的守法思想、法律监督思想等。董必 武同志围绕这几个方面所提出的一系列“独立性见解”(3以及这几方面的统一,即构成董必武法制思想的框架.对法制和“人民民主法制”概念的解释是董必武法 制思想的逻辑起点。什么是法制:他明确地回答:体现统 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法律是要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它本阶级 的利益所创立的工具,也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制 度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不仅国家而且社会的组织,大 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