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黄善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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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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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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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黄善玉.pdf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民法 婚姻法 杨大文 教授 业:学习期限:87年9月至90年7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专言 前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建国以后的两部婚姻法实 施以来的实际情况说明,我国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正 确的。它使原来仪式婚为主的中国大陆上出现法律婚占绝大多数 的现象.全国广大城乡依法登记结婚的人数逐年上升,自由恋婚 也占大多数.使旧社会那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包办买卖强迫 婚姻等,不得不让位,逐年衰落。当然,我国法制建设正向完善 的方向发展,婚姻家庭方面的某些薄弱环节也有待于完善。就我 国婚姻法中的结婚制度来说。只有关于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 定,并没有关于违反这些规定时所导致的种种法律后果的规定。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仅在兼采婚姻无效制度和撒销制度的法律中,一般说来无效的原因比得撤销的原因更为重大,无效的认定程序 和方式比得撤销复杂。但是,在客观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 以各国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上述无效 无效婚姻不仅与得撤销婚姻有联系和区别,还与违法婚姻有 所联系。违法婚姻,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的婚姻,主要是违 反婚法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它得不到法律和 社会的认可,有的可能导致无效的后果。违法婚姻与无效婚姻两 者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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