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涉外提保合同及其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张向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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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校填系、所):国际经济法 业:研究方:向:际经济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朱义信总经济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章尚锦副教授 学习期限:年9 月8 年关于涉外担保合同及其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开放,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设 会 备工作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经常备涉及到 各式各样的信用担保对外担保做为获取外资,保障交易安全的一 种工具,已成为越来越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本文根据在工作中经 常接触到的英美法系国家(主娶是英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 规定而由律师起草的担保合同,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探讨涉外担保合同及其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在此限。”③《日本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即保证人于主债务 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负履行责任(第6条)④,并且在第52 条(催告的抗辩权)和第53条(检索的抗辩权)则更加详细规 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请求先向主债务人 进行催告”(第《52条),“虽于债权人依前条规定对主债务人 进行催告后,如保证人证明了主债务人有清偿资力且容易执行时,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第453条)(5 根据以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 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就主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 人承担保证义务,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应据此向债权 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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