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抵押权中的若干问题】杨华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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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民法 研究方向:刘券田付教授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李培性付易长(在职人员填后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之后,我 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设美,经济漠式由高度集中型的产品经济向有计划支 经济转换,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使原来企业亏损由国家承担转为企业 承担。这样,就使贷款在一些微利、薄利和亏损企业的风险增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要 求信贷资金能质利实现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金融体制改革要求银行成为相对独立、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责权利相结合的金融企业。权制度的宫定无抵押权和质权之分,不论担保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否转移占有,津称为抵押权(法定留置权除外)。苏激民法奖就是如此。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抵押权和 质权之分,在这方面,与苏饿民法典大体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亦无抵押权和质权之 分。在英格兰法中,限据抵押人能否读回抵押物分为“活抵押”和“死抵押”,通过偿还债多 和履行义务即可读回抵押物的是“活抵押”,不可读回抵押物的称为“死抵押”.抵押权具有下列法律性质:(一)从属注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债与从债的关系,抵押权的效 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是从属于主债,是对主遗效力的补充和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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