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赵虎林.pdf

所在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本校填系、所):专 业:民法 研究方向:中国民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王利明副教授 人姓名、职称 章尚锦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86年9月至88年7月
抵押权 赵虎林 抵押权是庞大的民法体系中比较古老而且今为世界各 国继续弘扬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在漫长的历史进 程中变幻无穷发展,作为调整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 -民法,从形式到内容都产生了自身的发展和演变。抵押 权制度也概莫能外。在当代一些学者的潜意识里,抵押权似 乎已经陈旧不堪、老态龙钟,没有探讨的价值。然而,抵抑 却正如民法的许多传统旧概念一样,在历史的变迁中获得了 新的内涵。特别是在当今一些国家,抵押权种类之繁多,形式 之多样,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并且呈现出愈来愈复杂的 超势我国抵押权制度在立法上还仅仅是初创阶段,司法实 充分发挥它在经济生活中的效用,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
人,则他应安葬他,并交付四头男人或女人,同时用他自己 的房屋担保”。不难着出,两河流域早期法上的抵押制度 带有原始野变性和严酷的惩罪性。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列举的 方法.如果我们跨越地理空间,把眼光转向古代东方的印度和 中国,再把服光投向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 以及小亚西亚的西部沿岸那些欧洲最先产生奴隶制法律的地 区,我们就会惊讶地发现,古代的印度、中国以及欧洲的希 腊在各自的早期法上都不约而同地创立了抵押制度.《摩奴法典》作为古代印度奴隶制社会宗教、伦理、法 律规范的全书。在庞杂的律条中,也比较幸运地留给我们一 些印度古代法上关于抵押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