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制度及其比较法研究】史学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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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 专 业:民活 研究方向:今同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刘李田副数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年9月至2年7月第四节关于违约品发济方法 第一节违约的概念及其主要形式 一、违约的概念及其特点 我们通常认为,所谓违约《即违约行为》就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 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履 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很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侧如,应 交付商品的,不交付商品应提供劳务的,不提供劳多。所谓不适当 感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行为不符 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要求,是不适当的。例如,交付的商品 效量不足,质量不合格3运输方式与合同规定不符.交货时间提前或 拖后等等。当事人实施的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履行行为,是不适当的履行。规,定溪本上定活了所有逆约情事的可能性.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这两类 违沟彩式的基本情况!《一》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理解是指违约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溪行期局满时,由于可归责于他自己 原因,使得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显然《民法通则》第111 条的现定:就属于这种对不冠行合同义务的狭义解释。!广义的不履行合同义分不一定是追约行为,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由于法律上的、事实上的,主观上的或客观上的原因没有履行其 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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