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江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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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业:民 研究方向:民法总则所有权,合司(货)(在职人员填后者):赵中孚敌援 学习期限:1987年9月至90年7月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专序言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损客可分两种:财产损客 与非财产损害。对于财产损客及其赔偿民法理论上的研究相当深 入,而非财产损害及其赔偿由于立法规定较晚其中很多问题征 我国过去的民法理论长期否认对不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非财 产损窖予以赔偿的做法这种陈旧的理论是机械查用苏联民法理 论的模式的结果我国《民法通则》在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中摆脱了苏联民法所固守的完全否认非财产损害赔偿立场的影 响正式确认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贵任方式。《民法通则》第 120条指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欢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治疗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则是财产损害。可见,非财产损害产生的 原因有两种:财产权受侵犯与非财产权所侵犯。要对非财产损害 发生的依据加以概括只能说该种损客是由于权利人非财产权益 2.非财产损害与财产损害既可能各自单独发生。也可能相 伴发生和相继发生(相继发生指非财产损害可以转化为财产损害)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无论对财产权而言还是对非财产权而言当 两种损害并存时总还是有一个主次之分的。一般地讲。财产权受 到侵客。那么财产损害是为主的.非财产权受侵害,则非财产损 3用精神损害来概括非财产损害是不全面的,而且“精神”一词易产生歧义使人觉得此处的“精神”一词就是指哲学范畴 中与“物质”相对应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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