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冯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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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法 专 业:行政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姓名、职称 王向明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论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引盲 法律适用即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针对具体人和事引用 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的国家活动,法律适用依照适用机关的不同 分为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依照适用的法律 规范不同分为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与程序法伴规范的适用:依照法 律规范的结构分为对法译规范的假定处理部分的适用和对制裁部分的 适用等。无论何种法律适用在形式上都具有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强 制性,在内容上都兼具两个要素:(1确定事实,即法律适用主本运 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查明有关事实真相,②解释法律。即法律适 用主体根据对有关孕实法律性质的判断。共睹的,以行政诉讼为例,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适用 发挥的创法功能众所周知,自不待言。而在对判例法多有贬抑的大 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由行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通过 司法判例确立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法国行政法的基础。但是莫 定这个基础的(通过确定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不是法国的国民议 会而恰恰是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庭。我国自1982年《民事诉 讼法(试行)》首次确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 实践不但为制定行政诉讼法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①而且 可以预料:行政诉讼法于今年10月1日施行以后其完善与充实工 作将主要由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完成,行政诉讼法第1条 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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