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犯基本问题的比较研究】金莲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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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刑法 业:刑 法 研究方向:赵秉志 副教授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康淑华 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 习期限.引言 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 法定刑的特殊的犯罪形态。对于结果加望犯的理论问题,国外刑法 学者们早已进行了研究,并已达到较深的研究程度,还有些国家刑 法总则中有结果加重犯的一般规定。与此相比,结果加重犯在我国 刑法理论界中一直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结果加重犯的一般规定,分则中然规定有属 于结果加重犯的条款,但其表述很不明确,所以致使对其概念的解 释和在法律适用上都存在着严重分歧。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我国刑法 学理论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第三次刑法修正法第56条规定“法律就行为之特别给果加重其刑 者,只在其结果至少是由过失引起时,以重刑处罚之”。这意味着 有贵行为原则在立法中实现。其后,日本刑法草案1962年案第 22.条、1964年澳大利亚刑法草案第4条第3项也作了同样的 限制性规定,①)其他国家的现行刑法中也已不存在单纯以结果论 责任的规定,而对加重结果都以可能预见或过失为必要,还个别地 存在例外地包括故意的立法例.这样,伴随着人类社会进展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刑法理论中 的结果责任原则逐渐被意思责任原则所取代,从而在刑事立法中坚 持有资行为原则,使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走向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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