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张丽纯.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 行政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皮纯协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7年9月至90年7月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生定 前言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上 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受到法律更进一步的监督,有利于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执 法水平,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将起着重要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了自已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了损害: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得到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概点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准 之一。它是实现追究违法侵权机关赔偿责任、实现保护广大公民合 法权益的有力措施。所以,凡法治国家,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必定要建立起这样一套制度。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世界各国 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其范围。从理论上划分,可有广、狭义之 分.日本的国家赔偿法可以说是狭义的国家赔偿的代表,在日本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对因行政上的违法行为造成 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在这里,国家赔偿仅仅指的是行政上的损客 赔偿。但是,这并不能说。日本的国家赔崇制度仅限于行政赔偿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