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法中的倾销确定】王锐.pdf

【国际反倾销法中的倾销确定】王锐.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国际经济法 专 业:世界知识产权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郭寿康教授 学习期限:87年9川至90年7导 言 倾销,作为一种人为压价出口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在国际贸易 中限制了公平贸易竞争,打乱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有些国家为 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利益,抵制不公平贸易,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反倾 销法,这对于维护本国的正当的贸易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进 行无疑是必要的,也正因为如此国际反倾销法现已成为国际贸易 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反倾销法一旦超出了非贸易保护主 义的限度:成为一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其阻碍正常贸易的消极作用 将大大超过关税壁垒。为解决反倾销法给自由贸易带来的一些不良 后果在各国的努力下反倾销法一步一步趋于统一。《关贸总协定》 的产生标志着反倾销法的国际统一化的开始。容则主要是倾销构成的各种条件。反倾销的对象是倾销行为,但是:不一定所有的倾销行为都要受到制裁。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并应受到法律制载的倾销行为才构成倾销。这些条件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倾销本身的条件,即进口产品正在或有可能在进口国国内市 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水平的价格销售,二是倾销造成损害的条件 即这种低于正常价值水平的销售对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造成重大损 害或构成重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某一工业的建立。简而言之,这两个条件,前者是指倾销的确定而后者则指损害的确定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才能构成倾销。而在这里倾销的确定是损害确定 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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