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和原则】李明舜.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业诉讼法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证据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周亨元副教授 学习期限:87年9月至9年7月
第四节贯彻实事求是原则必须坚决禁止刑讯.第五节贯彻实求是原则必须正确对待自由心证48 第六节贯彻实事求是原则必须正确认识形式逻辑在审查 判断证据中的作用
第二节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一、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证据能力,亦即证据资格,讲的是什么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极为广泛,如果要从正面 把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料一一列举出来,势必会有很大的困难。因 此,西方各国的法律都极少作出积极的规定,一般总是将无证据 能力或限制的情形加以规定。在这方面,英美法系最为突出。英 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由于采用当事人主义,一般来说证据的收集、调查属于当事人的责任,因而对有无证据能力的判断,按证据的 许容性处理,也就是说,当事人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具 有证据的许容性才具备证据能力。如果材料依某种法则应予排除,则缺乏证据的许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