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定罪若干问题研究】彭永和.pdf

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 中国刑法 赵乘志副教授 解士明 副教授 86年10月至88年7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专业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习期
挪用公款罪定罪若干问题研究 彭永和 言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创制于1988年1月2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赌赔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 年以来,刑法理论界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许多方面取得 了基本一致的看法,但由于该罪涉及问题较多,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在司法实中,现存的法律规定相对于复杂的犯罪现象而言,永 远是比较抽象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的任务,就在于不把立法者的 思想只归结为文字上的体现,而是把它的真正和完善的内容全部揭示 出来,”①挪用公款罪作为立法机关新规定的犯罪,尤其需要将其 定罪是量型的基础,正确认定行为罪与非罪的性质,是整个刑罚
没有主观恶性,第三,挪用公款普遍地存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中,群众不以为罪,鉴于挪用者一般是财会工作人员,可以按违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 策,我国商品经济迅猛发展,随着商品观念的强化和思想上反腐蚀工 作的淡化,一些人不惜挪用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公款为个 人经营牟利或进行非法活动,其中相当一部分长期未予归还,严重地 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因此,法律要发 挥”保护四化、促进改革”的社会作用,就必须对严重的挪用公款行 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其中规定,“严禁挪用库款和以白条抵作库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