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王强义7.pdf

【健全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探讨】王强义7.pdf

法律系 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江伟副教授 业:学习期限:86年9月至89年7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一、健金特别程序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有7年时间了.经过7年的实践检验,虽然总的来说能够表明它是一部符合我国国 情的民等诉讼法典,但也不乏需要先善、甚至是急需完普之处。几 年的改草和开放的实践也证实,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一部 内容充实、结构严谨的民事诉讼法典,不仅需要,而且占有学足轻 重的地位。因此,进一步完喜民事诉讼法,已成为当务之息.完蓉民事诉讼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意味着许多程序制度 的修改、充实和增设。那么,特别程序是否应加入此行列?题。79年到82年的一段时间里,也只是在全面介绍民事诉讼程 2、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对特别程序的规定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编第十二章为“特别 程序”,具体规定的内容有:一般规定: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 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有人说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在总结了我国民享审判实践经 验基础上制定的,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在1982年以前,我国 的立法,司法文件中都没有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确 有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的紧件,但却没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这类紧件。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