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论ONPRCDUCTLIABILITY】朱宣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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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中国民法 专 业:合同与价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佟柔 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86年9明至89年月产品资任论.朱宜峰 前官 197Z年7月2日,美国儿童马斯考特燃放我国出口烟花“小火箭”,烟火点燃后飞向空中。突然转向。冲向20米外的其 弟狄恩斯考特,不幸炸伤其右眼。斯考特兄弟父母遂以产品责任 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为代理人 于1979年6月向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 方赔偿600万美元。这就是在国内外麦动一时的“烟火案”。自 此产品责任问题开始叩响了古老中国沉重的大门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外贸事业的不断扩大,在国际 上继“烟火案”之后,我国厂商因出口产品缺陷致外国人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而被追诉产品责任的案件接连发生(如 980年一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的概念,性质、特征“产品责任”是个舶来货,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立 法,在欧美最为发达。因产品之缺陷要制造者负特别之责任故产 品责任在英美法里,又称为“制造者责任”(Manufaatuaers Lab1lity):因产品责任往往涉及批发商装配商、修理商 等,故人们又将制造者责任广泛的称为“供给者责任”(Suppiiers11ab1lity).在日本产品责任称为“制 造物责任”,而在台湾,产品责任又称为“商品制造人责任”.对于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各国立法之规定基本上 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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